針對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因言語衝突「逮捕」蒞庭聲請羈押的檢察官,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許文彬律師表示,雙方都有不當之處,檢察官固然不該有不當言語,但法官仍應依法院組織法規定處理,未達「逮捕」程序,在司法改革的前題下,雙方都該檢討。
許文彬表示,檢察官在聲請羈押,不論裁定結果,不應該說出「法官腦袋不清楚」這樣的言詞,不過,依法院組織法第91條「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規定,法官可以將檢察官請出法庭,並沒有達到「逮捕」的程度。
許文彬說,即使檢察官仍不聽制止,違反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依法院組織法第95條規定即可處理,用不著「逮捕」檢察官。
至於裁定結果與檢察官聲請羈押的預期結果不符,許文彬說,檢察官還可以依法提起抗告,並不是沒有救濟的途徑,不必在法庭中出言不當,檢察官不對在先,但是,也未達逮捕的程度。
許文彬強調,在全國期待司法改革之際,院、檢雙都都該小心謹慎,不該因這種事情引發外界物議,所以雙方都該檢討。
中時 張孝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