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官判決北市警員張景義無罪時,警界一致叫好,直呼正義回來了。無奈,同一天,刑事有罪的桃園警員葉驥案,被判國賠。開槍執法,判決結果兩樣情,令人感慨。正義,竟因法官而異?司法再不力挺,警察執法面對悍匪不敢開槍,政府奢談安居樂業。
同樣是嫌犯拒捕逃逸,且有衝撞行為,張景義、葉驥的判決結果迥異,令警察無所適從。獨立審判的法官斤斤計較開槍時機、準確度,忽略警察在警匪衝突實務上,決定開槍與否,可能僅是一秒瞬間,這樣的苛求,只有好萊塢電影英雄辦得到。
法治社會,警察執法要有一致性,警槍是國家配予維護治安、打擊犯罪裝備,該用則用。但如今基層現況是,開槍後,先有寫不完的報告,之後要面臨輿論壓力、打不完的官司與賠不完的錢。
第一線執法的員警,用槍有所顧忌,作奸犯科的歹徒,卻能毫無顧忌反抗,動輒向警察叫囂、開槍、衝撞,公權力被侵犯得蕩然無存,善良百姓焉然得以案安存?
張、葉歷經多年審判,壓力可想而知,所幸他們沒失去從警初衷,這是國家之福,但其他案例的員警呢?或許已失去熱情。警界一旦起寒蟬效應,罪犯就有了破窗效應,反正拒捕逃逸,警察也不敢開槍,如此街頭將永無寧日。
當然,警察須依法、合理使用槍械,現有制度已有嚴謹規範,警察不可能、也不能隨意開槍濫射。同時,警政署也深知警槍的危險性,持續加強相關教育訓練,務求員警在臨場反應與槍法能更精確,符合社會大眾與法官對警察的高標準期盼。
警察不是神,不可能像演電影一樣,開槍追歹徒能百發百中,還能帥氣挺拔。然而,警察努力地守護治安,法官也是站在保護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但須知被害人與加害人都站在同一天秤之上,法官要用更務實的態度看待執法者,才能減少對社會帶來的負面衝擊。
胡欣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