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年改上路後,退伍軍官劉中燦等4人不滿退休俸被減少,提行政訴訟,要國防部依公法上契約關係,支付差額共300多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提告請求沒有理由,判4人敗訴。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復文、唐志清、劉中燦及張春富等4人提告主張,他們分別在1998年至2012年間退伍,經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核定支領退休俸。但國防部依今年6月21日修正公布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通知他們要重新計算退休俸。
4人主張,他們與國防部之間有公法上的契約關係,所以提告請求國防部應給付差額。
北高行審理認為,軍人因任用關係而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由法律創設出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退伍後是解消其公法上執行職務的關係,但國家仍維持對退伍軍人的照顧義務,再依修正前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有明文規定,軍官等請領退除役給與的權利,從退伍除役的次月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承審合議庭認為,王復文等人退伍後對國家機關除役的各項給與,為「法律規定」發生,並不是「公法上契約」發生,雙方沒有「公法上契約關係」,且給付機關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並不是國防部,4人主張無理由,應駁回。
中時 王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