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TWANT
從事食品業的高姓老闆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檢方考量這是高男第4次酒駕,不准易科罰金。高男急了、擔心入獄吃牢飯,連忙向法院聲明異議,不過台北地院考量高男前幾次酒駕都獲得易科罰金,卻未記取教訓,反倒是「一而再、再而三的酒駕」,因此支持檢方見解,認為高男該入獄,高男還可抗告。
被抓4次酒駕都不怕,北檢不准酒駕慣犯易科罰金獲法院支持。(示意圖/截自臉書@鳳山警察波麗士,非本案當事人)
高男聲明異議時先向法院溫情喊話,他表示自己經營食品行,員工共9人,都仰賴他的公司給付薪資,他若入獄服刑,公司營運會發生困難,影響員工及家庭生計,將造成社會問題,希望法院開恩再次讓他繳罰金。
高男說,去年11月案發時,他已休息長達13小時才開車,自認經過適當休息、精神狀況良好,且體內酒精已代謝完畢才開車,沒有罔顧他人生命身體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心態,請北院撤銷檢方「不准易科罰金」的決定。
北院認為,這次是高男第4度酒駕,顯見他對酒駕的嚴重性毫無警覺、對法律的誡命置若罔聞、視他人生命安全為無物,檢方才會考量高並未記取教訓,反倒是「一而再、再而三為酒駕」,因此檢方決定第4次酒駕拒絕給予易科罰金機會,並未違法或有任何不當,駁回高男聲請。
有檢察官指出,台灣地狹人稠,酒駕就像是開著「凶器」在路上跑,完全不把他人生命當一回事,有些酒駕慣犯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無論怎麼罰都不怕,以為酒駕被抓到就是罰錢就沒事了,只好不讓這些人易科罰金,藉由限制人身自由以免有無辜民眾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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