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金融業業務員離職後,公司就扣留獎金不發,金管會顧立雄今日表態。顧立雄強調,「若發放條件成就,就應該要發放」。主要看雙方勞動契約的方案條件有無成就,他指出,並不樂見銀行拿遞延規範當理由。
有關金融業「業務獎金20%遞延一年後發放,離退者不予發給」之爭議,勞動部、金管會銀行局、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銀行公會在5日共同召開「研商金融業業務獎金發放規定相關事宜會議」。
過去主管機關因擔心業者有「不當銷售」的問題,而有規定「業務獎金20%遞延發放」。但顧立雄指出,「遞延規範」不是為了構成不支付依照勞動契約支付應得獎酬的理由,而是從監理角度,認為獎金發放若完全吸引於交易成就與否的當下,沒辦法進一步評估交易本身內容的適切性,目的是在此。
但顧立雄強調,不可以用這個理由說,因為這樣子,縱使按照勞動契約發放條件本來就成就了,但因業務員離職了就不發。「我覺得這是兩件事」,不可以用這個理由作為不發放的依據,這純粹要看雙方勞動契約的成就與否。
顧立雄認為,如果直接明白在勞動契約中規定,這些獎金的計算方式是如何、一旦不在職就不給你,有講明在先,依照勞動契約也許可以解釋。但如果不是,而是條件成就與否和在職與否沒有產生必然連動,而且沒有事先講清楚的話,就不太能用這個理由。
顧立雄強調,遞延酬金規範有其目的,跟依照勞動契約業不要發放並不相干。有關勞動契約發放條件成就與否的問題,這個是勞動部要檢視勞雇雙方的勞動契約。
是否會處罰不發獎金的這些銀行?顧立雄解釋,因為勞動部先來向金管會探詢所謂遞延規定的意義,金管會只是表達遞延規定在監理上的意義,但在「勞動契約的審視」上是勞動部的權責,勞動部就應該不是以此要點,作為銀行是否發放的一個理由,而是要看勞動契約本身。
工商 魏喬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