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節稅寶物,但不能成為逃稅工具,通常壽險指定受益人,其理賠金不算遺產,那儲蓄險呢?李老先生上天堂後,儲蓄險理賠898萬,卻有598萬元要繳遺產稅,家屬不服告上最高法院卻敗訴,退休理財顧問廖嘉紅(R姐)分析,儲蓄險增值保額598萬,就像定存每年增加金額,才被列入遺產課稅,如果想要保險成為免稅資產,就需要更專業的規劃才行。
R姐在臉書「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表示,保險免遺產稅有2大武器,但是你心中的保險給付,不一定等同國稅局認定的保險給付。
武器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
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武器2:《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R姐以案例說明,李老先生過世後,增額保額理賠598萬,國稅局將這筆金額計入李老先生的遺產總額,要求繳納遺產稅。李老先生的子女不服,提起訴訟,最終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
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27號判決:
◎保單保額300萬元: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繳遺產稅。
◎增值保額598萬元:計入遺產總額,需繳納遺產稅。
為什麼同一張保單,部分金額免繳遺產稅,而增值部分卻需要繳納遺產稅呢?
R姐補充,在最高法院中,李老先生子女的3大主張如下:
主張1:保單增額非儲蓄
保險金898萬為身故保險金,並非年金或儲蓄性質。基本保額300萬只是計算保額的基數,如同一般公保或勞保所申報之投保薪資,作為計算保險費及將來申請保險給付之依據,故本保單並無儲蓄性質。
主張2:免納遺產稅法規
被險人死亡依約應給付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納遺產稅。
主張3:合法保險契約
保單經金管會審核,屬合法有效的保險契約。國稅局被僅以保險契約「增額」之名,認為有投資儲蓄之意涵,並以實質課稅原則,認為本保單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
最高法院判決解析如下:
1、立法目的:
《遺產稅法》和《保險法》的立法目的,是分散風險、保障家人,避免因不可預料的事故死亡而陷入困境。因此,人壽保險金額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並非讓人利用保險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負。
2、實質課稅: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稅務機關在認定課稅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利益為依據,而非僅僅依賴形式上的法律文件。人壽保險是否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以杜絕納稅人假借形式規避稅捐,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
3、保單核准和稽徵機關判斷:
儘管保單雖經主管機關核准販售,但僅係保險主管機關基於保險法令規定之行政管理。國稅局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個案投保內容,審酌是否符合稅法立法目的而為具體判斷。
4、增額保單的性質:
保單保額300萬部分屬於人壽保險的定額保險部分,免計入遺產總額,免繳遺產稅。增值保額598萬,係按照保險年度以單利或複利計算逐年增加保額,具有儲蓄型保險的特性,應該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皆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結果,最高法院判決:保單增值部分需繳遺產稅!李老先生子女敗訴。R姐說明,當實質課稅實施後,保險要成為免稅資產,需要更專業與周密的規劃。事實上,保險除了有機會成為免稅資產,還可達成財富傳承中3大目標為「留更多」、「分得好」、「用很久」。(文/旺得富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