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工作權益並親自養育幼兒!《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勞動部日前也做出解釋令,父母為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縱使有一方未就業,另一方也能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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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勞工局提供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諮詢。(盧金足翻攝)[/caption]
台中市府勞工局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在同一間公司任職滿6個月後,如有養育未滿3歲的子女,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到子女滿3歲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如果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的過程。
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的「台中市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核付情形」,103年度通過核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人數為9309人,107年度通過核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人數1萬1454人,人數成長19%,顯示政府推動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政策已逐步展現成效。
以往法令規定,如果勞工的配偶沒有從事工作,應當可以照顧子女,因此勞工不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除非有正當理由,且必須依據個案事實來認定。但是現在考量育兒父母可能沒有辦法單獨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已有相關函釋公告,只要受僱者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的子女,即使配偶沒有就業,也可以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父母同時為受僱者,只要有2名以上未滿3歲的子女,也可以一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共同陪伴幼兒健康成長。
吳威志提醒,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除了因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等情形之一,並經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同意外,雇主不可拒絕員工復職,且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違者依法可處以罰鍰。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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