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毒駕,立法院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毒駕者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且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都將沒入;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考照。

為防制毒駕,行政院會6月18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毒駕、拒測等行為處罰。立法院交通委員會7月13日排案審查,今日院會通過三讀。
根據三讀條文,加重毒駕者的處罰,除了吊銷駕照,同時也調升罰鍰。首次毒駕機車罰鍰12萬元、汽車15萬元;二次毒駕罰鍰將以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9萬元;三次以上則每次再增加9萬元,罰鍰無上限,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拉高拒絕毒測的罰鍰,首次拒測將開罰27萬元、第2次則為45萬元,第3次以上按前次金額加罰18萬元,累加無上限,藉此提高累犯成本;同時,拒檢者與毒駕都一樣,沒入該車輛,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非屬同一人時,也適用沒入車輛規定。

為強化同車乘客勸阻毒駕的社會責任,三讀條文中還增訂,毒駕者車上若有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將處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若被查獲毒駕、拒絕毒測、吊照期間偷開車上路,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一律沒入車輛。
關於毒駕後的處置,三讀條文規定,若毒駕吊銷駕照,未依規定完成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毒品危害講習等,不得考領駕照,依規定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一年內無再犯才發給駕照。
此外,為防範未然,從源頭管理、加強防制,遏止毒駕行為,三讀條文增訂,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似管制藥品者,經警察機關確認後,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