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法官的理由是被告不是「美學專家」!台北日前發生一樁罵人「醜女」挨告公然侮辱的案子,2位在百貨廣場內做生意的男女業者因故口角,一審判被告的男業者得繳4千元罰金,二審則逆轉判無罪。
男子罵人「醜女」獲判無罪。(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bay)
據判決書資料,被告李男跟原告鄭女,2人都是在同一家百貨廣場內做生意,相處本就不是很好的雙方,日前因故起口角,鄭女曾向警方表示,被李男在百貨廣場內的販賣部前,從後面蓄意碰撞,她問對方為什麼要撞她,卻得到「醜女」、「幹」等粗鄙三字經回應,她於是提告公然侮辱。
全案鬧上法院,李男在一審時被判因為辱罵鄭女是「醜女」,明顯不尊重對方的名譽法益,確實觸犯公然侮辱罪,判李男罰金4000元,若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抵1日,李男對判決不服,在上訴書中表示,當時是因為鄭女指控他觸碰她的身體,威脅要控告他性騷擾,還表示:「就因為我和她素來不合,就說我說她醜。」否認自己曾罵鄭女是「醜女」。
案子到了二審法庭,李男出庭時表示,一開始是先說對方「水面」(台語),鄭女質問:「為什麼說我醜女」,他才說「醜女是妳自己講的」,這回李男的員工也出庭,他表示李男確實有罵鄭女是「醜女」,但沒有觸碰到鄭女的身體,也沒說髒話辱罵。
二審法官審酌雙方說詞及證人供詞後,及參考「審美流暢理論」以及「愉悅─興致的審美模型」等相關美學論述,認為李男是否有說「醜女」,以及說「醜女」是否有貶低鄭女的意思,應從語境和爭執脈絡去判斷,即便李男確實說了「醜女」2字,這本來就是表達個人審美觀,美醜是見仁見智,無絕對標準,李男並不具有對美學評論的學識經歷與社會權威地位,對於美醜的觀念「只反映出他個人大腦運作的效能而已,並不具有社會公信的權威價值」,因此認為不具影響力或煽惑力,就不足以減損鄭女聲譽,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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