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志華/綜合報導
35名未執行的死刑犯,主張案件第3次上訴最高院後,皆由同一法官審理的「連身條款」違憲,憲法法庭受理釋憲聲請審理後,於14日認定不違憲。
憲法法庭14日認定「連身條款」不違憲。(圖/翻攝司法院影音YT)
憲法法庭指出,更二審連身條款、重大連身條款符合憲法的法定法官原則,最高院是我國民事及刑事訴訟的最高審判機關,於不牴觸上位皆法令之範圍內,本來就可以對掌握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定立分案規則,這樣的做法與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保障之司法自主性相符。
38名尚未伏法死刑犯中,有4名主張死刑違憲,另有35人以以「更二審連身條款」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14日認定相關法規,包括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與憲法保障訴訟權均尚無牴觸,均不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