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太科技公司上班的莊姓女子,前年與同事郭姓男子同車出遊、出入汽車旅館、在公 開場合牽手,郭擔任空姐的妻子游女憤而提告;桃園地院判莊女免賠,但高院認為莊與郭已逾越一般交友分際,判莊女須賠50萬元確定。
從事空服員的游女提告主張,她與郭男在2007年結婚,但莊女明知郭是有配偶之人,卻牽手一起過馬路,郭男開車與莊一同到摩鐵,車輛離開MOTE後莊女才下車,公開場合牽手並親吻宛如情侶般行為,故意不法侵害她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
莊女辯稱她與郭男只是單純交往並無發生性關係,且當時以為郭男離婚;桃園地院採信她的說法,認為莊女不知對方尚未離婚,駁回游女的請求,但高院佐以游與莊的Line對話,認定莊女明知郭男已婚,判她須賠償50萬。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