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代變遷全台許多縣市已不召開村里民大會,雲林縣原規範2年開一次,因應時空變遷民眾陳情管道多元,村里民大會多流於形式,雲林縣府修正20年前制定的自治條例,不再限定2年開一次,開會也不必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行三鞠躬。
雲林縣府本次修法前,探詢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召開情形,10幾個縣市由村里自行決定,有7、8個縣市近年已沒開過村里民大會。
民政處府副處長陳良駿指出,現今民眾陳情管道多元,可迅速反映政府機關;近年村里民大會出席人數低,常出現列席人數比出席民眾高出許多的情形,為避免流於形式徒增負擔,修訂2000年制定的「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議自治條例」。
舊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共37條文,本次修法刪除4條、修正11條,日前已或縣議會三讀通過。
依據舊條例,雲林縣村里必須2年召開一次大會,但大多數村里都申請在鄉鎮市公所舉行「聯合」村里民大會,徒具形式。為符合時宜也讓民眾有溝通管道,修正為由村里長視實際需要召開,或村里內住戶十分之一連署請求召開。
關於開會程序,主席就位、全體肅立、向國旗暨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全刪除。
原條例准許村里斟酌需要,得透過村里公共造產或捐款,設立小型工程配合款基金,本次修法刪除,理由是村里經費都已由鄉鎮市公所統籌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