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批開罰中火依自治條例未依法行政 中市府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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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行政院發指台中市政府依牴觸《空污法》的自治條例開罰,未依法行政「是站不住腳的」。台中市府25日打臉回應,中火第二、三號機組的許可證,早在去年底遭市府廢止,環保局開罰的原因是中火沒有許可證的機組竟違法啟動操作,是依據《空污法》第63條開罰,與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無效無關。

中火重啟2號機24日晚間點火啟動,中市府環保局前往稽查確定2號機啟用,表示將開罰,並要求停工。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25日批評,台中市府既然要依法行政,那相關行政措施必須站得住腳,卻持續以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自治條例(「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開罰,明顯並未依法行政,「看來是站不住腳的」。

丁怡銘進一步說明,行政院今年3月就已公布台中市府的「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的第3條、第4條及第6條分別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應屬無效。

台中市政府則駁斥,市府雖對行政院單方宣告《生煤自治條例》無效不服氣,但是一切都是依法行政,自遭中央單方宣告無效後,環保局未曾再依自治條例作出任何處分,且未來於大法官作出解釋前,也不會以自治條例為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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