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去年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法,大幅放寬刑事補償適用範圍。政院明擬通過修正案,其中內容包括名譽權人格法益受損也可聲請刑事補償,修法並回溯適用2年。
依據規劃,這次修法將大幅放寬刑事補償的適用範圍,凡依特別救濟程序裁判無罪確定前,經有罪判決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未宣告緩刑的有期徒刑確定,除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無辜受害人原可請求補償外,因偵查、審判過程或判決結果,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無辜受害人,其人身自由以外的人格法益有重大損失,且無法聲請國家賠償時,也可以聲請刑事補償。
另外,修法公布後回溯適用2年,使無辜受害人得追溯請求補償,以強化救濟機制。又修法賦予無辜受害人得以選擇補償金支付方式,除現有一次性支付外,並增訂可以請求分期支付。
同時,使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得以彈性審酌補償金額,就無辜受害人已繳罰金、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有拍賣物賣得價金等情形,修正給予1至2倍的補償金額,以具體平復損害。
此外,行政院會明也將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內容有關「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