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許姓男子去年酒後駕車,行經五峰山區時抓到1隻穿山甲,因警方攔查被逮獲,許男辯稱是為了防止穿山申被砂石車碾斃才捕捉「放生」,但高院法官斥責他將穿山甲載往非棲息地無異「放死」,維持一審判決,依違反動保法將他判囚7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在去年6月3日凌晨在新竹縣五峰鄉花園村河頭部落喝了5、6瓶啤酒後,開車搭載表弟下山,欲到桃園市平鎮區某處,車輛行經新竹五峰山區時,他發現穿山甲欲穿越馬路,竟徒手捕捉裝進白色米袋,放置後車箱內。
許男駕車到竹東鎮吃早餐,餐畢再開車上路,不久在國道竹東路段被警方攔查,警方對他進行酒測,發現他酒精濃度超標,並在車內發現穿山甲,員警將許男帶回偵訊,至於穿山甲則安置在照養中心,檢方偵結將許男起訴。
新竹地院將許男依酒駕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違反動保法部分判刑7月;案經上訴,許男辯稱是為了要救穿山甲,但高院認為他捉到穿山甲後,隨意裝入袋內未細心照料,也沒有帶回山區放生,不採信他的辯詞,維持一審刑度將他判刑6月、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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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