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收回房子「轉租7-11」不給全家續租 遭全家提告判賠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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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高珞曦/綜合報導

超商龍頭之戰!桃園2名屋主13年前將房子租給全家便利商店使用,原本全家有優先承租(續租)權利,屋主轉頭卻轉租給統一超商,全家超商因此將屋主告上法院,最近法院判決出爐了。

桃園2名屋主因未依約處理全家便利商店承租房子權益,判賠100萬元給全家超商。(示意圖/非當事超商/中天新聞)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內容,吳姓、李姓2名屋主於2010年將房子租給全家便利商店使用,租約至2020年10月31日到期,按雙方租約規定,屋主若要收回房屋,需在租賃期滿前6個月通知承租方(全家超商),若屋主收回房子是要繼續出租而非自用,全家即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但屋主於2020年2月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子不續租,且於同年6月的存證信函中告知全家超商,房子收回作為自用,全家超商因此在租約到期後如約將房子返還屋主。結果屋主竟火速將房子轉租給統一超商,造成全家超商因無法經營需另尋店面,損失300多萬元,全家超商向屋主求償100萬元。

屋主在存證信函中表示房子要收回自用,卻轉眼就租給統一超商。(示意圖/取自pexels)

被告的屋主則反駁,當時收回房子是自己想要加盟統一超商,確實是自用目的,但因吳妻懷孕,夫妻2人擔心沒有足夠心力經營,加上屋主夫妻了解統一超商加盟所獲收益可能不符預期,才打消加盟念頭,轉將房子租給統一超商。

不過法院認為,根據雙方往來文件的時間,還有統一超商迅速在2個半月內接手該房子,種種因素與被告屋主的主張有所矛盾,可見屋主在2020年10月31日前就已決定將房子租給統一超商。同時,屋主也未將統一超商的承租條件告知全家超商,從而讓全家超商決定是否用相同條件行使優先承租權,屋主行為造成全家超商優先承租的權益受損。

最終法院採證全家超商提出之1年未營業損失金額356萬1260元,扣除無法營業不用繳納的房租、員工薪水等成本,全家超商仍有176萬1200元的損失。法院認為全家超商求償100萬元並不為過,判定吳姓、李姓屋主須履行賠償100萬元責任,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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