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國三生割頸案震驚社會,新北地方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庭處理,但連爆要求媒體下架個資、駁回警方要求在外串證的少女到案之聲請,法界對此提出批評。
律師李震華針對警方聲請同行書遭駁回指出,《少事法》的立法宗旨及原則是對的,問題在執行!譬如本案,法院早應該移送地檢署,不應自己再請「調查官」調查行兇少年的素行後再做決定,因為證據算足夠依法移送了,第一、行兇少年有剛從少觀所出來有「前科」;第二、為了細故可以往喉胸部位揮刺,顯然有致人性命亦無所謂的不確定殺人故意,退而言之,也有傷害的故意而致死的傷害致死罪7 年以上徒刑之重罪結果;第三、警方也因此請示檢察官或法院意見後,以「殺人未遂」移送,既然是殺人重罪,依法就不須要調查與裁量,可直接移送!何況,在輿論四起且指責少年開庭報到比yeah手勢之時,就應該快刀斬亂麻裁定移送檢察官了!沒想到法院卻連發聲明、恐嚇媒體及人民,與輿論對幹。
李震華另針對新北地院要求媒體下架行兇少年個資,代表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發布新聞稿表示:「新北板橋某國中割喉殺人事件,引發台灣輿論四起、各界撻伐,但新北地方法院竟連發2紙不合法理更不合情理的新聞稿,指稱:『請各界就案情及審理結果勿多加臆測,並給予法官純淨的辦案空間。』,進而命令式要求:『… 等社群媒體應立即下架涉案少年之記事、照片等資料,並籲請民眾勿再轉傳,以免觸法。』」
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指出:「首先,新北地院欲藉新聞稿聲明還給法官純淨的獨立辦案空間卻適得其反。連發新聞稿恰恰證明法院法官的辦案空間,竟會受到外界輿論干擾而無法自我把持,完全違背《法官倫理規範》及《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的誡命。按《憲法》獨立審判的最高法則,不僅是法官的權利,更是法官的憲法義務!《憲法》第80條『超出黨派以外、不受任何干涉地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誡命,要求法官不管庭外的風風雨雨,僅能秉於法律規定的良知良能為審判,絲毫不為外界所動!」
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認為:「但新北地院這2份聲明稿令人細思極恐的之處在於,該聲明自證了若是輿論四起,就會造成干預法官獨立審判的問題。那麼人民不禁要問,倘若面對更大的政治壓力、或財團壓力時,是否更會受到外力的干擾而無法堅守獨立審判的原則以致改變審判的結果呢?其次,新北地院籲請社群媒體應立即下架涉案少年之記事、照片等資料,引起民意相當反彈後,再次發聲明籲請主管機關正視云云,不就恰是承認自己不是少年個資的主管機關,自證自己是越權恐嚇人民!然而,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及司法不告不理的被動法則,代表司法的新北地院,在法理上,本來就不應越廚代庖行政機關的權責,主動發布新聞要求媒體下架;尤其在法律上,《兒少保障法》僅禁止媒體刊載涉案少年的姓名及足以辨別身分圖文,但並未限制人民個人,新北地院要求人民也不得轉載,已然違法!末查,情理上,法院應感謝鄉網民提供涉案少年不良素行的寶貴訊息才對,譬如開庭前在法院前比yeah手勢等,就此等訊息依法得據以作為少年素行之證據來調查審認,但新北地院竟然反其道而行,再度聲明要求主管機關正視依法來處罰,亦顯然違反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