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賄選系列6】【影】賄選如何判?律師馬在勤爆罪證確鑿關3年跑不掉 樁腳轉「汙點證人」可免囚

記者塗豐駿、張貴翔、陳奕廷/綜合報導

編按:

2022年11月26日台灣舉行九合一大選,選舉結果民進黨大敗蔡英文辭黨主席,《中天新聞網》盤點本屆選舉各地賄選情形,並依照全國司法單位查緝數據數據及樣態分析,發現賄選件數略有下降,但因檢警調強力嚴查,賄選樣態變得更多元,除了包套喊出萬元價碼,甚至連保育類動物都被宰殺成為賄選工具。

《中天新聞網》專訪名律師馬在勤,談賄選涉及的相關刑責。(圖/陳奕廷攝)

 

《中天新聞網》專訪律師馬在勤,他談到賄選涉及的相關刑責:「賄選基本上就是買票,對於有投票權的人祈約,要求,或者賄賂的行為,《選罷法》99條有規定,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管是參選人或是樁腳(都是一樣),如果樁腳有這樣行為的話,那就是共犯。」他也提到現在候選人如要賄選,樁腳等相關人等的聯絡很少面對面,「都是用line等通訊軟體」、「檢警追查時都是從下面,從樁腳、投票人向上檢舉,一個一個向上咬」、「如果又有人證去指控,你又是屬於某個參選人的競選幹事或是樁腳,就會很容易構成犯罪。」

在何種條件下賄選最有可能被判當選無效?馬在勤說:「其實《選罷法》120條有規定,如果是有賄選的行為,檢察官可以提起當選無效訴訟,只要罪證確鑿,當選無效訴訟判定後,當選就失去資格。」、「有個金額界定,不管你是請客、送禮,只要超過法務部規定的那個金額,就是賄選啊,這條界線非常明確。」馬在勤也提到:「《選罷法》剛開始施行時,對於不正利益跟買票的價值常出現爭議,送一個30塊的東西怎麼算買票,一包衛生紙算不算?現在有明顯的界線出來,多少錢以下的金額不算買票,超過這個上限都算是是買票行為,不管你是請吃飯也好送禮品也好,這樣就很容易被認定(是否構成賄選)。」

至於賄選遭判最重刑責案例,馬在勤則是表示:「實務上對於賄選的刑責的認定,其實非常的廣泛,因為《選罷法》第99條有規定,自首的可以免除其刑,供出正犯,如果我是樁腳,我事後講出有幫某人買票,這些都是可以免刑的,雖然我們條文是規定3年以上10年以下,但是我們也有自首跟咬出其他共犯的減刑及免除其刑的規定,3年到10年是「法定刑」,買票這個行為的刑度,會取決於犯罪行為人第一個是不是有坦承,是不是自首,是不是咬出其他共犯,會有天壤之別的刑度(判決)。」

至於買票樁腳能否透過汙點證人來減刑?馬在勤笑說:「對啊,就是當汙點證人啊。」不過實務經驗豐富的他也坦言:「實務上不會判到10年啦,大概都是3年上下,如果你是初犯的話,大概都是這樣的刑度,刑責的高低會取決於行為人整個免責的法律事由,他有沒有適用(這個事由),一旦適用的話幾乎都不用關。」

記者科普一下後也查出,2016年在彰化縣田尾鄉,曾發生國民黨籍的鄉長林文華,跟樁腳都被依賄選提起公訴,一審林文華被判有期徒刑4年6月,遞奪公權4年,在賄選案件中的判刑刑度算是高的,全案經二審上訴,台中高分院在2016年8月,改判他3年10月,林文華繼續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印證馬在勤談到實務上判刑刑度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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