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同事打卡犯罪? 菜鳥遭抓包45次下場是....

新增至偏好來源
分享:

新莊區21歲邱姓工讀生,為了幫吳姓代理副店長掩蓋遲到事實,幫他打上班卡40多次,店長抓包後不滿多付吳男遲到薪資,怒告2員涉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罪,但檢方認為,簽到表為超商內部的「一般業務」,不構成偽造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要素,2員工僅應負公司內部的行政責任,將兩人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根據超商工作準則規定,上班應按時打卡,若遲到打卡則應予扣薪;吳姓代理副店長是遲到慣犯,為了避免遭扣薪,去年7月起,將識別證員工條碼翻拍為照片,請邱姓工讀生代為打卡,短短3個月內,竟幫忙打了45次。

店長抓包後憤而提告,認為2員工涉嫌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導致他多付1萬5千元的遲到薪資。

檢方認為,簽到表或出勤卡為僱主用來紀錄員工出缺勤狀況,日後一旦發生勞資爭議,得作為判斷依據,不屬於「業務文書」;吳男身為副店長,與其相關的「業務文書」,應指銷貨表、銷售報表等,簽到表充其量只是向店長證明出缺勤紀錄的「一般文書」,因此2員工僅應負公司內部的行政責任。

至於涉嫌詐欺部分,檢方認為,邱姓工讀生是獲得同事許可,才代為打卡,並無使用詐術欺騙,或是有不法意圖假冒他人名義,罪嫌不足,今將2員工處以不起訴。

中時 許哲瑗

標籤:

留言衝人氣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