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場會員過半就可談 勞動部放寬派遣工會協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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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組織工會,常會遇到要派公司與雇用公司不同,在要求團體協商時,就會卡在資格問題。勞動部日前公布函釋,大幅鬆綁派遣勞工工會協商資格,未來派遣公司派到同一案場工作的勞工中,有過半數加入同一個派遣產職業工會,該工會就取得協商資格,而派遣公司不得拒絕協商。

勞動部表示,過去勞動派遣涉及派遣公司、要派單位及派遣勞工三方關係,所以是屬於「僱用」與「使用」分離的勞動關係,具有其特殊性。所以在實務上,派遣公司的派遣勞工大多分散於各地不同要派單位,而服務在不同要派單位的派遣勞工較不易組織企業工會,因此多有組織企業外的產業或職業工會。

勞動部指出,要派契約對派遣勞工的工資、工時及福利等相關勞動契約事項具有實質影響,也就是派遣公司將勞工派遣至不同要派單位時,該勞工的勞動條件須配合要派單位的契約進行調整。

過去工會的會員數要占整個派遣公司的勞工數過半才可取得資格。勞動部解釋,根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立法目的,為確保派遣勞工產(職)業工會的團體協商權,派遣勞工產(職)業工會,向會員所受僱的派遣事業單位提出團體協商,且所提團體協約草案有明確載明適用對象為服務於同一要派公司的會員時,則該工會在該要派公司內的會員人數,只要超過該派遣事業單位派遣至同一要派單位的受僱派遣勞工人數2分之一時,就符合屬團體協約法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

勞動部也強調,只要在工會提出的時間點,符合2分之一即可取得資格,同時也為了道德風險,派遣公司派遣至同一要派公司的派遣勞工人數未滿20人者,將不適用。

舉例來說,派遣公司分別將200名勞工平均派至A、B、C兩公司,當在A公司工作的100名派遣工中,有60名加入派遣產業工會,該工會就取得協商資格來跟派遣公司談在A公司工作的勞動條件,在B公司的派遣工中,無人加入工會,也無法談,但在C公司的派遣工中,僅45名加入工會,也無法取得資格。

工商 邱琮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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