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房子持有幾個月,就只繳幾個月房屋稅?實際上,答案可能完全相反。近期不少新成屋屋主收到房屋稅單後大感錯愕,明明持有時間不長,卻被課徵長達一年以上的稅金,引發熱議。雲林縣就有民眾實際案例,買新屋僅持有房屋約5個月,卻被課徵15個月房屋稅,背後關鍵,正是房屋稅制度已跟過去不同。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自113年7月1日起課稅方式由「按月課徵」改為「按年課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亦即當日房屋持有人為該年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由於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因已超過該年期之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每年2月末日),該期間之房屋稅將併入次年期課徵,並以次年期之基準日認定納稅義務人,若時間點巧合,最極端情況可能次年期課稅月數最長可達16個月(即4個月+12個月)。
中信房屋研展室副理莊思敏指出,這樣的制度設計,對於一般中古屋交易影響相對有限,但對於「新成屋」與交屋時間落在特定區間的買方來說,卻可能出現稅負暴增的情況。
以雲林縣稅務局舉的實際案例就可發現,屋主所購買的新屋是自114年4月起才開始課徵房屋稅,所以114年4月至114年6月間的房屋稅會併到115年期一併課徵。而且,因屋主在115年2月28日納稅義務基準日這天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該屋所有權,所以屋主為該屋115年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其課稅所屬期間自114年4月起算到115年6月底止,合計要繳納15個月的房屋稅。。
莊思敏指出,這項新制的核心精神,在於簡化課稅流程與明確納稅義務人,但實務上卻讓不少購屋族措手不及。特別是在預售屋交屋潮與新成屋交易頻繁的當下,許多買方往往只關注總價、貸款與交屋時程,卻忽略稅制變動帶來的「隱形成本」。
更關鍵的是,即使買賣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由誰負擔房屋稅,或按比例分攤,這也僅屬民間契約行為,稅單仍會依法以2月底的登記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開立,無法要求稅捐機關更改。換言之,若未事先在交易中談妥補償機制,最終仍可能由買方先行負擔,再自行向賣方追討。
莊思敏指出,這類「制度型稅負落差」未來恐將成為交易糾紛的新來源,尤其在目前房市降溫、交易節奏放緩的情況下,買方議價能力提升,若能提前掌握稅制細節,反而可能成為談判籌碼之一。(工商時報陳傑鳴報導)
※本文授權自工商時報,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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