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前年在軍人服役時,趁台南夜店打烊後「獵物」,他看到一名女子醉坐在夜店門口,向夜店人員謊稱是她友人,然後載往摩鐵撿屍性侵2次;最高法院維持歷審判決,認定吳男犯後未見悔意,迄未賠償被害女子,依加重乘機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定讞。
吳男在2013年到去年底為現役軍人,被害女子前年11月3日晚上11點到台南夜店飲酒玩樂,因喝了太多酒,隔天凌晨5點夜店打烊後仍酒醉意識不清,醉坐在夜店門口,吳男騎機車經過,見她酒醉坐地認有機可趁,於停放機車走向她。
夜店工作人員詢問吳男與被害女子的關係,他謊稱是其友人叫計程車後,將她攙扶上車後,載往台南市一家汽車旅館內,利用她酒醉意識不清不知抗拒的機會性侵2次。
歷審認為吳男行為時軍人,為逞一己之私慾,在夜店外見不認識的被害女子酒醉,趁其意識不清而不知抗拒之機會乘機性交,無視女性之身體自主權及性自主決定權,且犯後未見悔意,判刑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