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則緯/綜合報導
鴻海今 (19) 日晚間公告,該公司因透過子公司工業富聯 (601138-CN) 間接投資中國紫光集團有限公司,未事先取得經濟部投審會許可,遭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
鴻海集團全球總部。(圖/鴻海集團提供)
經濟部表示,依照兩岸條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的規定,鴻海公司未經投審會許可,一度透過多層次架構取得紫光公司約8.23%股權,已違反兩岸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裁處。
審會審酌本案事實,依照「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估算裁處金額。本案考量鴻海公司向投審會說明,該公司已於111年12月16日,主動處分紫光公司股權,並無技術外流之疑慮,對國內經濟產業影響輕微;該公司也表示取得紫光公司股份是經大陸法院標售程序,無法掌握標案時程,非故意不事先申請許可;同時於本案調查期間充分配合,並於近三年內已在臺投資超過新臺幣204億元、創造國內就業機會7943人,可予以酌減罰鍰金額,已於112年1月19日處予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鴻海表示,罰鍰金額占該公司111年自結合併營業收入0.00015%,對該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並且將加強法規宣導,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