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其中一方過世,配偶怎麼做才能合法省下遺產稅?根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可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國稅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即使生存配偶財產較少,仍可經由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請求權金額,具合法節省遺產稅的效果。
高雄國稅局說明,根據規定,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都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範圍內,提醒計算遺產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要以「婚後」且「有償取得」的財產為基礎。
舉例來說,留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的甲君,1984年結婚,2024年1月死亡,遺產總額5700萬元,其中2400萬元為婚前購買或繼承取得,甲君剩餘財產3300萬元,而配偶乙君婚後累積存款300萬元,因此兩人剩餘財產差額為3000萬元,遺產稅計算方式有二。
情況1:配偶乙君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遺產稅可減除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1903萬元,應納稅額為246.4萬元〔(5700萬元-1333萬元-1903萬元)x10%〕。
情況2:配偶乙君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除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外,還可再減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也就是除了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外,還可再減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000萬元,甲君遺產稅的應納稅額為146.4萬元〔(5700萬元-1333萬元-1903萬元-1000萬元)x10%〕。
從兩情況比較,乙君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由246.4萬元降為146.4萬元,等於一口氣合法節稅百萬元。
另外,婚後取得財產已享有遺產稅相關租稅減免者,例如無償提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等,因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享有特定扣除額,若再列入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會有重複扣除的情形,應依財政部96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080290號函規定,減除重複扣除部分。
國稅局也提醒,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應特別注意財產的取得日期及取得原因,要以「婚後」且「有償取得」的財產為計算基礎,才不會算錯。
※本文授權自旺得富理財網,原文:先生過世留5700萬遺產 她靠1招「遺產稅246萬→1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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