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廷/台北報導
警改會發言人,名律師馬在勤表示,應讓持槍警戒跟雙警持勤成為員警執勤的常態。 (圖/陳奕廷攝)
《編按》台南殺警案2名勇警因公殉職之後,警察用槍時機再度引發討論,內政部長徐國勇見不滿聲浪湧現,立即表態要警察大膽開槍。但是過去許多警察執勤時開槍,政府首長很少站在警察這一邊,致第一線用槍警察獨自面對懲處、涉訟,造成很多警察遭遇悍匪時卻不敢開槍,衍生遺憾;對於警察用機時機《中天新聞網》訪問執勤時曾經開槍的警員現身說法,並透過專家探討警察用槍時機,作為修正《警械使用條例》依據,讓基層警執勤可以大膽的開槍,避免「不開槍進醫院、開槍送法院」的荒誕現象,一再發生。
關於警察遇到危機時能否大膽用槍,不僅緝匪、更能護身,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從警察的制度面及法制面分析,表示一般民眾跟警方認知的「用槍」,其實大有不同,馬在勤也呼籲民眾跟警政署高層,都要有讓員警的「持槍警戒」動作變成常態的認知,才能避免狂徒襲警的悲劇再次發生。
馬在勤先釐清民眾觀念:「我們一般正常法律上面的用槍,是指警察手接觸到槍枝,拔槍出來就是用槍,一般民眾的認知用槍是開槍那一霎那才算是用槍,但是這兩個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審查機制。」
行政用槍
馬在勤表示:「行政用槍」是指警方拔槍、拔槍警戒跟對空鳴槍,在還沒有傷到人事物階段的用槍,是屬於行政長官可以做審查故稱之,也道破警方在這個階段用槍時,所面臨的困境:「民眾總認為被盤查的對象如果是我們善良老百姓,不能這樣對我做(掏槍)盤查甚至警戒,而我們民意代表、民眾甚至警界的長官,竟然也接受這樣的謬論,當警察掏槍警戒的時候,被民眾投訴,竟然還會記他們的處分,認為他們服務態度不佳。」
馬在勤也說:「警察掏槍是警戒自己的生命安全,這個跟服務項目是沒有關係的,槍是對於未知的危險做警戒,不是服務項目。」「只有持槍警戒,還有雙警執勤,才有可能讓心懷不軌的歹徒有所恐懼,不敢做出一些誇張的動作。」「我們甚至要要求基層員警,如果沒有掏槍出來警戒,我們就要處罰你,警政署敢下這樣的命令嗎?是要保障警察的安全,還是要為了民眾的觀感?」
司法用槍
若警察開槍傷到人後,進入司法審查階段,馬在勤表示警政高層應在這階段給員警後勤支援:「無條件的幫他請律師,就是從事件發生開始就要請律師協助」、「甚至修法明定,這種警械使用除非是故意,才要由基層員警賠,其他都一律國家賠償。」
馬在勤也呼籲應成立「警械使用合法鑑定委員會」,強調應從警政署的專家、法官、律師或者一些公證人士,一起成立一個委員會,「去審查每一個用槍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的案件,由他們先做出一個鑑定報告,提供給法官參考,以免造成一些判決對警察士氣的很大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