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遭起訴,宜蘭地方法院今(31日)判處林姿妙1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全案可上訴。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合議庭認定林姿妙構成3項罪名,一是公務員犯對試圖監督圖利罪,判刑7年;二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三是觸犯《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刑3年6個月,合併執行期為1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全案可上訴。林姿妙走出法庭時面色凝重作出回應,且於臉書發布6點聲明,再三強調自己很委屈,沒做壞事,一向清白,她怒斥台灣司法已被政治綁架,必提上訴捍衛清白。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林茂盛,台灣科技大學營建所碩士、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曾任宜蘭縣秘書長;新北市工務局副局長、養護工程處長、採購處處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科長;現任宜蘭縣副縣長,即日起代理縣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