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緬甸華僑李國輝4年前在新北市分租公寓潑汽油縱火致9人死亡,一審到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都將他判死,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量刑理由與事實不符,證人沒有在審判期日行調查證程序等,撤銷死刑發回更審。
2016年11月初李男在承租的新北公寓套房內,自認經常聽到其他房間傳來聲音,懷疑是同鄉對他侮辱,曾警告對方並揚言放火報復,11月22日晚上返回租屋處,點燃預購的汽油縱火,造成9人逃生不及葬身火窟。
歷審認為,生命無價,李只為了洩恨,就用殘忍手段奪走9條人命,手段凶殘冷血、毫無人性,未留給死者任何生機,恣意犯罪結果,剝奪他人寶貴人命,造成社會震驚注目,堪認罪大惡極,無可寬典,符合兩公約情節最重大的犯罪。
合議庭認定李惡性重大至極、難以教化,如果判處無期徒刑或較 輕的刑度,非但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錐心之痛,更與他的惡性比例不相符合,不得不判死,讓他與社會永久隔離,但最高法院撤銷死刑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