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在台殺害女友的港人陳同佳,傳出近期有意來台投案。監委蔡崇義、王幼玲歷經10個月來調查,報告日前出爐,陸委會曾3度發函給港府請求司法互助,但港府未回應,也拒絕會商,報告也公布港府透過「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發出4封信給我方,但堅持透過「策協平台」,僅是執法機關間的情資交換。
報告指出,法務部曾透過陸委會於2018年3月、5月及12月向港府提出3次司法互助、調查取證及被告遣送的請求,陸委會並於同年11月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及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祕書長工作會議,要求會同雙方主管部門會商本案,但港府不但未回應我方正式司法互助請求,也拒絕與我方會商。
報告提及,港府雖在2019年10月發表聲明,表示樂意提供我方合法可行的協助,但也明確表示,香港並無法律依據與我方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僅是執法機關間的情資交換。
報告中也公布港方確實有透過「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發出4封信給我方,就案情及證據與士林地檢署溝通,我方檢察官也有回覆,請港方回應我方3次司法互助請求,另就《逃犯條例》的修訂,要求秉持「對等保證」原則,確實保障我方民眾人權,但港方未正面回應,始終希望透過「策協平台」與我在港會面。
報告載明,法務部說明,關於情資交換,一直以來香港與台灣的執法機關,特別是香港警務處與台灣刑事警察局基本上都有些接觸,這部分不需要使用正式公務文件,不屬於司法互助。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表示,現行台、港間並無正式刑事司法互助,不利於後續司法偵查、審判的順利進行,也無法確保證據的證據能力及相關事證完整呈現在偵審程序中,使被告的程序基本權受充分保障,並且查明事實真相。法務部及陸委會應謀具體解決之道,推動台、港司法互助協議簽訂等事宜。
監委指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屬地原則」及第4條「隔地犯」原則,我國具有管轄權,殆無疑義,且有關投案窗口及相關作業程序,刑事局均已完備相關工作,並無拒收陳同佳情事。若陳嫌來台投案,相關單位已研商規劃防疫期間人犯歸案及檢疫相關配套措施,屆時將因應需要啟動各種相關應處機制。
另外,因應疫情流行期間,法務部已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自中、港、澳等地入境通緝犯的歸案方式,基於防疫優先,律定以「遠距訊問」為人犯歸案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