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肇事案件頻傳,卻很少會被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判刑,第一線執法員警無奈地指出,因為法律構成要件為「致不能安全駕駛」,即使將測試觀察紀錄表等事證交由檢院判斷,但法官仍會考量不能安全駕駛情狀,是否直接是因為吸毒所造成的?所以外界經常批評法令文字不切實際,讓警方舉證困難。
現行法律規定,毒駕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照1年;若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則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但法官常會要求要有其他證據,證明毒駕者不能安全駕駛,令執法員警十分困惑,認為法令文字不切實際,導致民眾產生恐龍法官的印象,或是檢警蒐證不周的誤解。
目前已有多名立委提案修法,不約而同都要將「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文字刪除。對此,警政署表示樂觀其成,希望能夠儘速修正通過,真正做到毒駕「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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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林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