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健署已將《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送入行政院審議,修法後已婚女性施行人工流產將不須取得配偶同意。該法案早在民國111年預告修正,但因各界意見分歧延宕3年,如今終於確定修法方向,並將原《優生保健法》更名《生育保健法》。

婦產科醫學會前理事長黃閔照指出,實務上經常遭遇夫妻關係不睦、正在進行離婚訴訟的情況,丈夫自然不願簽署同意書,懷孕反而成為要脅的籌碼。他說明,根據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若懷孕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希望終止妊娠,必須經過配偶同意。
黃閔照直言,不少案例是丈夫離家多年或正在獄中服刑,妻子若發生額外情感而懷孕,卻找不到丈夫簽署同意書,等於迫使女性必須偽造文書才能進行人工流產手術,這類判決時有所聞。
114年9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顯示,一名馬姓女子塗改身分證背面配偶欄、隱匿丈夫姓名,佯稱自己未婚並將胎兒引產,因違反《戶籍法》遭處有期徒刑2個月。另一案例是113年9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一名已婚的連姓女子與黃姓男子為情侶,竟讓男友持配偶身分證假冒,並在人工流產手術同意書偽造簽名和按捺指印,因偽造文書罪判有期徒刑3個月。

黃閔照表示,若能在《優生保健法》中移除「配偶同意權」,有助於提升女性自主,也能避免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不過他也提到,從家庭觀念而言,男性也有貢獻精子,為何不須經過男方同意就放棄胎兒,因此社會上存在兩派意見,也會有人反對修法。
此次修法的另一重點是刪除「有礙優生」相關用詞。黃閔照舉例說明,現行條文針對精神疾患、傳染性疾病都可以終止妊娠,甚至勸患者結紮,這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精神。
今年8月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刪除墮胎配偶同意」,短短2週就達到附議門檻。衛福部國健署回應,參酌預告期間各界意見及CEDAW、CRPD等國際公約精神,今年下半年已將草案送入行政院排審,並擬更名為《生育保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