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蔡維琦落網後,供稱是因為被多收40元車資,才衝動殺人的說法被警方懷疑其實是要劫財殺人,最終因為相關證據不足,被判殺人罪定讞,而運將慘死的凶車也出現靈異傳聞。
蔡維琦後來被警方懷疑是想劫財才殺人,但相關證據不足。(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蔡維琦當時向專案小組供稱,他平常有去金華路上的遊藝場打益智性電玩消遣的習慣,案發當天他從永康搭方明田的車要去遊藝場,上車後他很累睡著了,醒來卻發現方把車開到安平,他不滿對方繞路說要下車,方明田此時結算車資表示要收3百元,蔡維琦聞言火大,表示自己平常搭的車資都是260元,就跟方明田吵起來。
而美工刀從何而來,蔡維琦供出是在方明田車上的座位右邊隨手摸到的,因為當時他不理方明田要下車,方卻從駕駛座轉過來打他,在互毆時拿到美工刀,當下一氣之下拿著刀猛刺方明田的臉跟頭,他後來因為對方反抗,也刺到方明田的右手大拇指跟左側的手掌,最後蔡維琦說把美工刀隨手丟棄以後,就跑掉了。
蔡維琦堅稱沒有故意要殺人,是因為對方「講話不客氣」激怒了他,犯案後他一直失眠,喝酒助眠時更夢到方明田「滿身是血」向他索命因此驚醒,這段期間他一下班就都窩在遊藝場打電動,不敢回家睡覺。
但方明田的家屬質疑蔡的說法,表示死者平常都戴在手上的金戒指,跟隨身包包裡的6萬元現金,也在他被殺以後就不見了,全案進入司法程序,檢察官偵查時也認同家屬質疑劫財殺人的說法,認為蔡維琦當時就是從駕駛座後方,用美工刀抵住方明田要搶劫,方脖子上的刀傷也是「從左邊頸子劃過」,就是典型車內劫財案件的下手方式,如果只是吵架,應不至於用刀架住對方脖子然後再劃過。
檢方也質疑蔡維琦的經濟狀況,認為他是一位瀕臨破產的保全員,照常理怎可能有多餘的錢拿去打電動,而且蔡維琦當天是工作日,晚上7點就要趕到善化上工,計算兩地往返時間,蔡維琦無法玩電動後又搭車去上班,而且蔡維琦明明自己有車,卻要自己花錢搭計程車前往市區,最後認定蔡維琦搭上方明田的車就是為了要劫財。
只是法律攻防戰現在才開始,蔡維琦被起訴後,台南地院法官審酌被告無前科,且表示因為一時控制不住脾氣才下殺手,期間也數次當庭向方明田的家屬下跪道歉,依殺人罪判他14年6個月徒刑。
檢察官對此不服上訴,全案到了二審,檢察官認為蔡維琦10年的大陸解放軍經歷「不可能在未受相關兵器搏鬥訓練」之下,就能輕易將方明田的頸動脈切斷,而且擔任工人的被告幾乎破產,為何會花相較得花更多錢的計程車搭,而不開自己的車,綜合相關跡證,檢察官認為蔡維琦的行為構成的是刑責更重的強盜殺人罪。
但二審法官認為方明田家屬所述的現金跟金戒指,都無法確定是否當下真的都是死者攜帶在身上,計程車內也沒有被翻找財物的相關跡證,車上的千元、百元鈔票也都沒被拿走,缺少能決定強盜殺人罪的直接證據,最後仍維持一審判決,全案繼續上訴至最高院,法官駁回上訴定讞,蔡明琦逃過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