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22年認定國民黨位於台北市木柵區的原革命實踐研究院中興山莊用地為不當黨產,追徵32億餘元,國民黨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黨產會處分時未說明國民黨是如何不當取得土地,判決國民黨抗罰勝訴確定。

本案源於一名葉姓民眾向黨產會陳情,主張其父親原有多筆坐落於北縣木柵鄉的土地,於民國53年11月23日在非自願情形下,以顯不相當的對價移轉登記給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及革命實踐研究院,國民黨隨後再將這些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登記給建商。
黨產會經聽證會程序,在民國111年2月8日作成處分決定,認定該土地係國民黨不當取得,因已移轉他人無法返還,因此決定從國民黨其他財產追徵32億375萬8986元。國民黨對此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涉訟的土地在民國105年8月10日《黨產條例》公布施行時,已屬於建設公司所有,不是國民黨的財產。合議庭審酌,根據《黨產條例》規定,必須國民黨取得土地係基於「無償」或「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才能適用相關條文並追徵價額,而依據當年葉姓民眾父親與國民黨簽訂的土地買賣契約記載,國民黨並未故意壓低價格。
合議庭認定,黨產會若欲認定國民黨係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該土地,應明確敘明理由,而黨產會處分未予敘明,難謂適法有據,因此判決撤銷黨產會的處分。黨產會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