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眾黨陸配立委李貞秀陷國籍爭議,內政部長劉世芳5日表示,《國籍法》第20條非常明確,內政部認為李貞秀並沒有完成退籍的申請手續,若要解職,應由立院進行解職程序。假如立院不解職李貞秀,劉世芳則表示「可能會需要到憲法法庭處理院際爭議,但不是由內政部對立法院」。

李貞秀3日正式宣誓就職,但因其無法放棄中國大陸國籍,屢遭執政黨質疑違反《國籍法》相關規定,劉世芳更表態不提供機密以上文件。李貞秀5日表達「遺憾」,希望劉世芳對所有立委標準一致。劉世芳則指出,內政部並沒有收到李貞秀退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的影本,李可能沒有完成全部的就職手續,若要解職,應由立院進行解職程序。

然而有立院人士卻表示,立法院不是執法單位,沒有任何權力解職立委。劉世芳面對相關議題則強調,立法委員的解職機關是立法院,內政部職權沒有辦法及於立法委員,只能一再提醒立法院基於《國籍法》20條的規定,而內政部也會善意一直提醒。因目前內政部仍無從得知李貞秀是否有提出申請,李必須將相關證明交給立院,但未來如果有這樣的狀況,可能會需要到憲法法庭。
內政部法制處長鄭信偉指出,從憲法的權力分立角度來講,立法院有立法機關的權力,行政院有行政機關的權力,如果產生某些爭議的話,依照《憲法訴訟法》可以到憲法法庭裡面尋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