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一名鄭姓男子在女兒出生6個月後與妻子離婚,就將女兒交給弟弟扶養,從此不聞不問,等到女兒長大後他淪為街友;地方慈善團體日前連絡女兒,希望她能將父親接回家中扶養,但她反控父親從未養育過她,因此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判准。
判決書指出,該女兒在1988年6月出生,其父母在同年12月離婚,她就被父親交給叔叔扶養,父親從此不聞不問,從未照顧過她,後來父親因為好吃懶作和多項前科淪為街友,日前她接到慈善團體電話,被要求將父親接回家中扶養,讓她不解「小時候他沒有扶養我,為什麼我需要扶養他,實在不公平!」
該女兒目前在工廠上班,每月薪水2萬4000元,也生下一位女兒要扶養,因此沒有多餘心力與財力扶養生父,決定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調閱該女兒的勞保記錄,發現她15歲就讀建教班,即開始投保勞保,而父親在她成年前也有多個入監服刑紀錄,足以證實父親沒有善盡扶養責任,因此判准免除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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