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糾紛他開車撞死人 判囚10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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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姓男子因與蔡姓男子有毒品往來的糾紛,前年他開車撞對方,蔡男遭車輛底盤擠壓送醫急救3天後死亡,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他情可憫恕,減刑後依殺人罪輕判7年2月,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他撞人後逃逸不符合減刑規定改判10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018年3月25日晚上7點多,卓男開車在一處停車場巧遇蔡男,2人發生爭吵後,蔡拿斧頭1把朝卓的車窗玻璃揮砍1下致玻璃碎裂,卓男開車加速向前衝撞站在車輛前方的蔡男,致使蔡倒地並遭車輛底盤擠壓, 他再倒車後退逃逸,蔡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傷重死亡。

士林地院認為卓男依殺人罪的最低刑期判刑猶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尚有堪資憫恕之處,將他輕判7年2月;檢方主張不該減刑,卓則辯稱他是正當防衛並非殺人,都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卓男駕車猛撞被害人倒地,再倒車後退逃逸,全然不顧被害人性命而為本案殺人犯行,頗見惡性,且迄今亦未賠償被害人家屬,難認有何特殊原因或事由,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判刑10年2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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