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男/綜合報導
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廖姓科長因涉嫌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遭台中地檢署依貪污罪嫌起訴,並且收押禁見,但經審理 一二審都認為,現行法律中「明確要求職務行為連結對價」,檢察官提出事證無法作有罪推定,因此判決無罪,遭羈押達120天的廖姓科長提起聲請刑事補償,法官審酌後判賠42萬元。全案可上訴。
檢方表示,廖姓科長從2013年上任後,以責罵或積壓公文、或違規扣款等方式刁難廠商, 藉此要求廠商招待到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甚至帶小姐出場,但一、二審都認為,廖姓科長雖有接受廠商招待飲宴及喝花酒、框小姐,但現行法律中「明確要求職務行為連結對價」,在立法者未進一步修正構成要件下,檢察官提出事證無法作有罪推定,因此判決廖姓科長無罪。
而從2018年1月10日遭檢察官聲押禁見獲准,到同年5月9日以40萬元交保,廖姓科長共遭羈押120日,獲判無罪後他向法院提起刑事補償,法官考量廖姓科長羈押期間備受打擊,身心遭受痛苦、名譽減損及人身自由拘束均屬匪淺。最後裁定以每日3500元折算一日為適當,補償金額共4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