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只能一次!男測兩次判酒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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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男子去年9月,酒後騎機車上路,遇到警察攔檢,劉坦承酒駕,警方以他酒測值0.28毫克超標,移送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全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發現劉男當時曾被酒測兩次,第一次測得0.24未逾0.25,警方對劉實施兩次酒測違反規定,程序不正當,有重大瑕疵,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劉無罪。

劉男2018年9月11日晚上8時許,在台北市萬華區青年路檳榔攤飲用啤酒後,騎機車上路,當時8時14分被警察攔檢,測得酒精濃度為0.28毫克,劉被移送法辦,檢察官偵查後將他起訴。

北院開庭,劉承認酒駕,但否認不能安全駕駛,他說事發當時,警方共要求他吹氣檢測兩次,第一次酒測值是0.24毫克,第2次才被測出0.28毫克。法官進一步調查,確認劉被轄區萬華分局高姓、李姓、陳姓員警攔查,劉第一次氣後,酒精測試器的分析器螢幕出現0.24,但高員要列印酒測紀錄時,主機發出「嗶、嗶」聲,列印出1張未顯示酒測值的紀錄表,警方要求劉再吹一次,卻變成0.28毫克。

法官調查,本案員警使用的酒測器,還在在合格期限內,如主機無法列印測試單,分析器的測試值仍屬正確,無法列印可能有臨時設備故障、電力不足等原因,因此,劉第一次吹氣螢幕顯示的0.24毫克,是正確測試結果。

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已成功的檢測,不論有無超過規定,均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警察對劉實施第二次酒測,已違反規定,不能認定程序正當,且有重大瑕疵,所以劉第二次測得的0.28毫克酒精濃度,是警方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警方第二次酒測結果並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認定劉犯罪的證據,判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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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王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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