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前委員推薦姊夫當駕駛 挨罰百萬抗罰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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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的劉孔中,推薦姊夫到通傳會當駕駛,監察院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處100萬元罰鍰。劉不符提告,案經釋憲,大法官認定行為時的法條違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遂判劉勝訴,可上訴。

劉孔中2006年6月間擔任NCC委員,藉主秘請他推薦駕駛人選機會,推薦姊夫到通傳會當駕駛,先藉由人力外包公司僱用,再以派遣人員到通傳會任職。行政院認為劉違返《公務員服務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分兩案移送監察院。

《公務員服務法》部分,監察院函覆:「情節單純,並無其他違失;另彼等於遭96年4月10日遭行政院停職處分,喪失通傳會委員職務,且停職期間全無薪俸,處分已屬嚴重,不再論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則認定劉未依法迴避,使姊夫獲取非財產上利益,處100萬元罰鍰。

法院審理認為,當時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大法官去年12月13日作成786號解釋,認為法條不問情節一律處以100萬元,不符責罰相當及比例原則,造成個案處罰過苛,有情輕法重的情形,宣告違憲。

合議庭依釋憲結果,認定行為時法條違憲,原處分於法不合,應予撤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於2018年6月13日修正,對不同程序違規案件改處10萬元以上或30萬元以上罰款,監察院應依釋憲意旨及新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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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黃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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