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翎妍/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人妻和丈夫於76年5月結婚,未料丈夫卻和隔壁女鄰居發生婚外情,從108年開始,丈夫5度和對方在西子灣、旗津海邊、家門口及車上等地進行親吻、互相撫摸下體等親密行為。人妻知情後,覺得配偶權受侵害,要求女鄰居賠償50萬,法官在一審時判女鄰居賠2萬元,經上訴後,2審改判女鄰居賠償10萬元。
人妻發現結婚35年的丈夫和女鄰居有婚外情。(示意圖/取自Pixabay)
根據判決書指出,高雄這名人妻與丈夫結婚35年,沒想到丈夫和女鄰居發展成地下情人,而女鄰居也知道對方為有婦之夫,還和對方到西子灣、旗津海邊、車上及家門口等地,5度進行親吻、撫摸胸部以及下體等行為,人妻不滿認為配偶權受侵害,要求女鄰居每次行為都要賠償10萬元,5次共計50萬。
女鄰居稱,自己和對方愛撫是因為男方發現她離婚,便主動騷擾、要求她當地下情人,且男方未經過她同意就進行愛撫行為,事後又拿錢給她,要她不准和人妻說,因她不想破壞人妻婚姻,所以主動告知人妻,要求人妻管好男方,不要再糾纏她。
法官認為兩人僅因金錢糾紛,因此在一審時判女鄰居賠償2萬元,人妻不服再上訴表示,當時男方提分手後,女鄰居不斷到他們家門口咒那,所以人妻才知道兩人的地下關係,且丈夫和女鄰居從108年中就交往,女鄰居讓她全家人名譽受到損害,要求女鄰居再賠償48萬,但法官考量到女鄰居在家幫忙送牛奶,月薪僅20K,2審判她每次侵害賠償2萬元,共計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