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第3屆市長補選,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於15日進行投票,北市勞動局指出,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予以放假投票,工資照給,否則最高可罰雇主100萬元罰鍰。
勞動局長陳信瑜呼籲,北市的事業單位於15日當日,雇主都應讓設籍在高雄且具有投票權的勞工放假、返鄉行使投票權,若雇主未依法給薪或出勤未依法加計工資者,依法可處2萬以上,最高100萬罰鍰,並補給工資,若勞工權益遭受侵害,可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出申訴。
勞動局說明,「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本不需要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放假是指自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勞動局強調,「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的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