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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花蓮大地震釀成重大災情,多人因此受傷受害。健保署4月5日宣布,領有救助金的災民,以及災民的配偶、父母、未成年或無職業子女,半年內都不必繳納健保費,由中央政府支應。災難發生起3個月期間,若被判定為受災相關的就醫,也不必繳納醫療費用。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4月5日在官網發布公告,表示依行政院於113年4月3日公告,本次0403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依「災害防救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及「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凡屬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之健保保險費(113年4月至113年9月),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該措施受益對象有5大類,包括:1.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者、2.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者、3.受災當月與前兩類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4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的子女、4.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者、5.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者。
符合前述資格的災民,不必自行辦理申請作業,由花蓮縣政府提供名單給健保署。若因受災名單資料取得遲延或漏失,導致當月未受補助者,健保署將在資料補正後,於次月追溯辦理保險費補助。
此外,在4月3日起的3個月內,災民就醫時,若被判定為受害相關,不論是生理、心理的治療,包含部分負擔、住院一般膳食費用都全免。而地震時在災區活動者,如災後回到居住地、到外縣市居住,於非災區醫療院所就醫,可主動告知醫療院所,若醫師專業認定是因受災需接受診療,同樣免繳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若因災害導致藥品損毀、遺失,災民亦可向醫師表明,由醫師重新處方,後續申報費用時只要註明「R004」即不列入重複用藥計算。此外,災難發生起1年內,健保署也不急於追討災民所欠繳的健保、不加徵滯納金,待災難後再繳納即可。(文/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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