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薈怕引發肝腎毒性 食藥署限定2品種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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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食藥署7日預告,未來蘆薈作為食品原料,限定僅有2品種可加工使用,且蘆薈素含量不可超過10ppm。(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衛福部食藥署7日預告,未來蘆薈作為食品原料,限定僅有2品種可加工使用,且蘆薈素含量不可超過10ppm。(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蘆薈向來被視為植物界「排便聖品」,常加入優格或飲品,也是不少膠囊、錠劑的主打商品,在國內作為食品原料相當普遍。衛福部食藥署今(7)日預告,未來蘆薈作為食品原料,限定僅有2品種可加工使用,且蘆薈素含量不可超過10ppm。食藥署並要求產品標示警語,避免引起肝腎毒性,此新制預定111年1月1日生效。

食藥署表示,蘆薈葉主要含有的活性成分為蘆薈素,是屬於羥基蒽類衍生物(hydroxyanthracene derivatives)的一種,國際相關科研報告指出,長期食用含羥基蒽類衍生物的食品或膳食補充品具有安全上(有肝腎毒性)的疑慮,所以衛福部重新訂定蘆薈葉使用規範,以維護國人健康。

食藥署指出,10月7日重新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未來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必須是費拉蘆薈(A.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且須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

此外,進一步規範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之食品,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 ppm外,還必須標示「不建議經期婦女、孕婦、授乳者、孩童、消化道或肝腎疾病患者食用」警語字樣。

食藥署說,此草案預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但規定正式施行前,已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的食品,可繼續販賣至產品有效日期屆至為止。草案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前述相關規定,得依食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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