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樓冠陞/綜合報導
新北市有1名男子小明(化名)與女子小花(化名)原先是對情侶,2人在交往期間曾多次拍下性愛影片。不料,小明事後卻將影片PO上色情網站,與其他網友交流,此事被小花發現後,不但果斷分手,更氣得報警處理。

根據判決書,小明與小花原本是一對情侶,2人交往期間曾在自家住處拍攝許多性愛影片,然而卻將所有影片、照片PO上網並傳給他人,藉此與2名在色情網站、交友軟體上認識的網友交流。
這段性愛影片除了被外流至多個色情網站外,甚至還被貼到臉書社團上供網友瀏覽。小花事後意外得知自己成了色情影片的女主角,氣得向警方報案,小明在接受調查時也坦承犯行。
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小明是在一時失慮下犯錯,事後也願意賠償小花,雙方達成和解,故最終依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罪,判處小明3月徒刑,如選擇易科罰金,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並給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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