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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罕見!台南一名郭姓男子和吳姓女子結婚4年,赫然發現祖母和妻子的祖父是「兄妹關係」,2人屬於旁系血親6親等,法律規定不得結婚,因此提告婚姻無效,法院經過審理後,也判決婚姻無效。
台南一名人夫結婚4年,發現自己的祖母和妻子的祖父是「兄妹關係」。(示意圖/pexels)
郭男和吳女在2019年1月結婚,4年後赫然發現2人的祖父母是兄妹,據《自由時報》報導,法院調閱郭男和吳女的戶籍資料及戶籍謄本,確認2人仍有婚姻,另外也依職權查得吳女祖父的兄弟姊妹戶籍資料,還有郭男和吳女直系尊親屬的親等關聯查詢資料。
法官發現,郭男的祖母和吳女的祖母是「兄妹」,也就是說夫妻倆具有旁系血親6親等的親屬關係,婚姻關係已違反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親屬不得結婚」的規定,最後判2人的婚姻無效,可上訴。
至於「親等」怎麼計算,江信賢律師解釋,在直系親屬部分,自己的上、下一輩為1親等,往上或往下一輩為2親等,依此類推,若以自己為例,父母是上一輩的1親等直系血親,祖父母則是父母的上一輩,為2親等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的話,必須先數到同源,再往下數,以同父母的兄弟姊妹為例,先數到父母再繼續數,為2親等旁系血親;姻親則是因為婚姻關係成立的親屬,親等算法是將配偶當作自己進行計算,其餘算法與血親親等算法相同。(CTW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