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萬華分局員警張景義6年前將偷竊、拒捕且開車在西門町衝撞的黎姓男子擊斃,檢方指張男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一二審都認定他用槍符合必要性及急迫性判他無罪,檢方又提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檢方的上訴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判張無罪定讞,台北地檢署對此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
2013年8月13日晚間,中和警方攔檢涉及竊盜案的黎男,黎拒絕受檢反而衝撞員警,一路逃逸到西門町,張員見狀加入圍捕,並掏槍喝令「停車、下車」,黎不肯就範,還在人潮間橫衝直撞,張朝車輪連開2槍,但子彈意外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嫌腹腔不治。
北檢認為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規定,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張景義當時掏槍已達嚇阻效果,用槍時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且根據彈道鑑定報告指出,張景義擊發2槍,1槍從右前擋風玻璃射入,擊中黎男腹腔;檢方起訴認為,張景義辯稱瞄準輪胎射擊的說法,和彈道報告有落差,認定用槍時機不符規定。
最高法院指出,速審法規定一二審判決無罪,檢方提上訴必須以判決牴觸憲法、司法院解釋、判例為限,但檢方拿了2個與本案無關的判決案例,指責原審無罪判決有誤,不符合速審法規定,因此判決駁回檢方上訴。北檢對此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中時 張孝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