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泰安鄉2年前發生民宅火警,在2樓午睡的龔姓男子不幸葬身火窟,檢警調查,為3位女童玩火釀災,龔男家屬提出賠償,苗栗地院判決女童家長須共同賠償613萬7000餘元。
2017年2月中旬,龔姓男子在會館承租的員工宿舍2樓睡午覺,不料樓下卻發生火警,火舌迅速竄燒龔男逃避不及,身體大面積燒傷合併吸入性灼傷、熱休克死亡。檢警調查,起火處附近有1只打火機,並透過火災調查鑑定結果、調閱附近監視器影像,疑為房東的4歲女兒與鄰居4歲、3歲女童在1樓房間玩火燃燒衛生紙丟致床鋪釀災,問訊後3名女童皆表示有使用打火機燒衛生紙與棉被等行為。
據調查,龔男家庭為中低收入戶,當時與妻子共同撫養19、16、12、7歲的4名子女,龔男喪身火窟後,家中頓失經濟支柱,家屬便向3名女童及家長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求償扶養費與撫慰金。判決書指出,由於3位女童年僅3、4歲,雖稚齡兒童可免責,但案發當下未有成年人在場,顯見法定代理人疏於保護、監督,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3位女童的家長需連帶賠償龔妻與4名子女共同613萬7000多元,全案可上訴。
中時 何冠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