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歐怜伶/綜合報導
一名李姓男子日前遭妻子指控,擅自將她只穿浴袍的露點照放上臉書,他因此憤怒爆料,是妻子沉迷於換妻俱樂部,才會將照片放上網,更指出,妻子曾和小王至摩鐵發生關係,侵害他的配偶權,因此反告妻子和小王,法院的審判結果於近日出爐。

此事件發生於2014年,一名30多歲鄭姓女子指控,丈夫將她的裸照放到臉書的換妻俱樂部「樂夫妻」社團,且指出,他沉迷於換妻網站,更會邀她參加淫亂的換妻趴,她怕2人的性愛影片外流,才會決定控告李男,並聲請了保全證據,要求檢察官查扣丈夫的電腦。
經過台北地檢署收案,並無在李男電腦查獲任何性愛影片,李男也供稱只有妻子穿著浴袍的照片,且未拍到頭部,因此無法識別身分,他出庭也難過解釋,是為了滿足她,才會參加換妻俱樂部,也深愛著妻子,怎料妻子離自己越來越遠。
李男提到,因為開公司需頻繁至大陸出差,才會因此認識妻子,儘管2人年紀差了1輪,仍在交往不久後決定結婚,2人有次至中部1家民宿認識另一對情侶,4人一同發生關係,才發現妻子非常享受,因此便上網尋找妻交換網站,一同參加,妻子一試成主顧,還背著他和其他網友發生關係,直至他無法忍受,才找了徵信社跟蹤捉姦,提告目的也只是希望妻子回頭,不料卻被妻子反咬提告。
檢查官首次調查並未起訴李男,鄭女相當不滿申請再議,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後,經過再次調查,認定李男涉嫌妨礙風化罪,將他起訴。
李男於開庭時承認,有在臉書張貼妻子的性感照,但解釋,這些照片都用於換妻的相關聚餐、聯誼使用,且都有詢問過妻子才刊登,照片也只有聯誼對象能瀏覽,認為是妻子遭發現外遇,才會提告,法院檢視6張照片後,認為只有1張隱約露點,但只是為了呈現人體的樣貌,和沙龍寫真照片的藝術性類似,而帳號也確實只用於參加交換伴侶聯誼活動。
法官也傳喚鄭女於「樂夫妻」認識的友人,友人證實,和鄭女認識2、3年,2013年也一起參加交換伴侶活動,性感照也只有交換伴侶的參與者能瀏覽,因此法官認定,李男po的照片已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因此無散布猥褻物罪的行為,判他無罪。
不料此事卻牽扯出案外案,李男控告妻子於2015年和蔡姓男子於摩鐵發生性關係,捉姦在床後,也在衛生紙驗出2人DNA,怒將2人告上法院,刑事部分,高院認為,他多次帶妻子參加換妻趴,同意她與陌生人發生關係,已構成「縱容規定」,因此無告訴權,最終判定公訴不受理。
民事部分法官則認為,李男只同意妻子和換妻趴的對象發生關係,但妻子和蔡男不是在換妻趴中認識,因此認定李男配偶權遭侵害,2人須賠償李男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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