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為兼顧精神障礙者之訴訟權益與社會安全防護的需求,成立「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法制研議委員會」,延聘審、檢、辯、學各方代表研討相關議題,並開會研擬相關訴訟法修正,與會者有人建議精神障礙者涉刑案,轉軌改依精神衛生法處理之可能性。
該次會議討論立法委員所提刑事訴訟法關於「暫時安置」之修正草案,及刑事廳所擬同法關於「裁定監護」之草案初稿,創設強制處分性質之暫時安置制度及配合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讓法院審查、裁定、執行等各階段程序有所依據,並與我國現有監護制度接軌。
有數位委員均表達應正視精神障礙者為病患之本質,即使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仍應考量轉軌改依精神衛生法處理之可能性,以符合其醫療需求。至於刑事訴訟程序,多數委員傾向以現有制度為基礎,且分就裁定監護之要件、執行及撤銷三個面向,提出具體的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