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殺警案被判死定讞、後經重審改判無罪的鄭性澤,2019年以重審獲釋前遭囚4322天,獲補償金1728萬8000元。但鄭又指控當初逮捕他的豐原分局員警涉嫌對他刑求,不但以濕毛巾覆蓋口鼻還用電擊棒電下體,逼迫他寫下自白書,因此對警方求償精神撫慰金165萬元。但法官認為他無法敘明及舉證,予以駁回。
鄭性澤向法院主張,他在2002年1月6日遭逮捕後,員警將他帶到疑似地下室內,以繩索綑綁再以毛巾覆蓋口鼻的方式灌水,還恐嚇他要用辣椒水灌濕毛巾。鄭還指控,員警還在他下體及拇指進行電擊,用刑求手段逼他寫自白書,期間還遭到毆打他頭部,他最後被迫寫下自白書,而遭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判死確定,造成冤獄4322天。
鄭性澤案殺警案發生在2002年的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鄭性澤與羅武雄到KTV飲酒,包廂內有人開槍掃射酒瓶,警方趕到,雙方發生槍戰,致員警蘇憲丕死亡、羅武雄也當場遭擊斃,鄭性澤則被控殺警遭判死刑,直到4年前再審後,2017年改判無罪確定。
鄭去年以他遭囚禁4322天,向台中高分院聲請每天5000元、總計2161萬元刑事補償,但台中高分院認為,鄭確實在殺警案現場、身上也有從羅武雄取得的2支改造手槍及子彈,認鄭有違法不當行為在先,有可歸責事由,決定每天刑事補償金為4000元,總金額1728萬8000元。
當時鄭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強調他持有改造槍彈,已經判罪確定且服刑完畢,與他被指涉殺警案遭囚無關,請求每天5000元、總計2161萬元刑事補償金。
但鄭性澤對於遭到刑求部分主張,法官認為由於鄭性澤難以敘明、舉證,因此認定鄭請求賠償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