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闖民宅性侵少婦 還嗆「不配合就殺了妳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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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潘姓男子1999年在軍中服役時,闖進民宅性侵少婦還恐嚇對方「不配合的話,我就殺了妳女兒」,4年前潘男另涉他案,刑事局以DNA比對出他性侵少婦的惡行,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認定,依現役軍人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確定。

1999年8月8日上午7點左右,現役軍人潘男到屏東一處民宅,他看到屋內只有大陸籍女子及她1歲幼女在房間內睡覺,他先以房間內的枕頭壓住她臉部,她拚命鎮抵抗後,潘男又徒手掐住她的頸部,並毆打她的頭、頸部。

潘男恫稱要殺被害人的女兒,她因而心生畏懼不敢再反抗,潘即褪去她的內、外褲加以性侵,隨後逃逸,被害人報警並到醫院採集其內褲及私處檢體驗傷,但之後因逮不到嫌犯成為「冷案」。

2016年潘男因另涉強制性交案件被逮,經刑事局建檔比對後,發現他的DNA-STR 型別與本案被害人的檢體精子細胞層相符,且經2次鑑定結果確認,認定潘男犯下本件性侵案。

歷審考量潘男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為滿足一己之色慾,竟罔顧他人身體之自主權利,侵入住宅性侵,不但使被害人當時受有巨大驚嚇,更致她日後留下難以抹滅之心理陰影,所為實不宜寬貸,將他重判8年。

潘男提上訴,主張被害人20年前的模糊證詞,沒有補強證據,且原判決沒有調取其當兵的勤務資料,即推認案發當時其休假,認有調查未盡。

最高法院認為,被害人住處有地緣關係,且被害人指訴其被害及受傷情節,核與診斷證明書相符,並其下體檢體經兩次鑑定確係被告之DNA型別,故已有上揭證據足以補強被害人之指訴,被告猶以個人主觀之詞為事實爭辯,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判刑8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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